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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托运物品的规定

1、托运人须按承运方提供的托运单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或委托经办人填写,填写完毕以后由托运人签字确认。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宇(豫)鑫物流不承担托运人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定办理托运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或不应由宇(豫)鑫物流承担的费用支出。
3、货物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易碎品应包装衬托严密。如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不予负责。
4、所托运货物不得捏报货名,不得在所托货物中夹杂易碎品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禁运物品。
5、托运货物实行件收件交制,以外包装完整为准,不打开包装查验货物,托运时,以发货人声明为准,承运方不对包装内货物内容负责;交货时以外包装完整为准,验收完毕以后,应当在运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条 禁运物品

1、机密文件、武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等。
2、现金、增值税发票、汇票、空白支票等有价值证券。
3、金、银、珠宝、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
4、政府部门规定的禁运物品及宇(豫)鑫物流认为就其性质和价值不宜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承运方的责任

1、受理货物时,必须向托运人提供托运单、标签及发票。
2、货物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当手续后方可承运。
3、手续办妥后,由承运方负责装卸,受理的货物装载后及时将货物运到接货地点,负责通知收货人接货。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托运人15日之内的一切查询。

第四条 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必须提供托运方(人)、收货方(人)准确的单位、地址、姓名、电话、货物名称、包装、件数及到达站等。
2、发生非承运方责任引起的收货人拒收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返还原发货人,原发货人须支付双程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
3、货物自受理之日起,托运方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如:未收到、短损、淋湿、丢失、货物不实等),货物及货款查询、索赔等事宜务必在15日内提出。

第五条 保险与保价运输

1、保价责任: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果托运人申报的保价额低于货物实际价值,承运人将按照保价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托运人申报的保价额高于货物实际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对非保价物品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不能正常提货,承运人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托运人该批货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10倍。
2、高额保险,宇(豫)鑫物流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范围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规定的条款为准。
3、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第六条 赔偿办法

1、如遇损坏、灭失,有声明价格(须提供凭据或参考市场平均价格)并已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被损货物单件运费的1:5。
3、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宇(豫)鑫物流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丢失、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及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如性脆易碎、液体渗漏、变质变味、动植物死亡等),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碎物品在3%正常损耗之间免赔;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含未被查出)受损或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短缺、毁坏。
3、由于货物自身原因(侵权盗版、伪劣假冒、走私、黄色淫秽、夹带有反动内容的)引起纠纷或运输途中如遇政府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引起纠纷或被政府机关查扣、罚款等均由托运人自行负责处理,托运人应提供相关有效、合法的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4、发货人声明货物情况或货物回执单内容与实际不相符;非承运方责任所致;非承运方故意行为使货物滞期。
5、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间接、特殊的损坏或其他的直接损失(包括收入利润、利息、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宇(豫)鑫物流都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提取货物和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一律凭本合同“发货凭证”联和有效证件领取 “发货凭证”联丢失,挂失前货款被冒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方免费保管到达地货物期限为5天,逾期加收保管费:1元/天/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超过7日不取货自动返回发货地,来往运费并由发货人承担。30天后仍不取货按规定处理。
通过宇(豫)鑫物流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应认真阅读宇(豫)鑫物流协议单规定的全部内容,一经签字即为有效运输协议,有特殊要求时须在运单备注栏中注明。对本运单内容擅自修改均属无效